朋友圈“盗图”招生 法院:换标识也是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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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雇人花心思设计的成套宣传海报,突然出现在前员工公司的朋友圈广告中,而且抹掉了原图标识,换上对方公司的,这种“移花接木”的手段算“侵权”吗?近日,江苏一家知名武术培训机构就遇到了这种“窝火”事,该机构认为离职员工公司行为侵犯自身知识产权,向法院起诉。

新京武公司打造的“新精武”青少年武术品牌,历经十余年发展,已在全国45城落地100家连锁店,在行业内有相当名气。其根据青少年武术培训内容创作了宣传海报,并用作招生,引起关注。后来,其公司前员工王某离职后自立门户,成立了圣某公司,经营业务与之类似。

某日,新京武公司震惊地发现,圣某公司员工在其朋友圈频繁使用新京武公司“换标不换图”的宣传海报。比如在“学武术学散打就来某某功夫”“好习惯都是训练出来的”等广告语下,赫然配着新京武公司原创设计的12张海报。

“这是我们自己设计的,他们没有经过允许就将这些图片用作招生海报了!”面对离职员工的做法,新京武公司十分气愤。为此,圣某公司却辩称:这些海报都是“行业通用素材”,毫无独创性可言;新京武公司从未商业使用过这些海报,自己根本没看到过这些海报。

无锡市新吴法院承办此案。法院经比对发现,新京武公司的案涉作品不存在通用表达,相关海报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圣某公司所用12张海报的主体形象、构图布局均与新京武公司案涉作品完全一致。仅有的改动是——抹去海报上的“新精武”标识,替换为“圣某”标识。

因此,法院认定,圣某公司所用的12张海报与新京武公司的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并进一步指出,销售员的朋友圈并非“私人领地”,该员工通过朋友圈向不特定人群推广课程使用上述作品,属于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最终,法院判决圣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34000元。

法官提醒:跳槽可以,“顺手牵图”不行!员工流动是常态,但带走前公司的创意资产就是红线。同时,企业需对宣传素材、设计方案等知识产品及时确权。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张建波 【编辑:付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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